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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浩然之气” 养气:良知与正义感培养

2017/9/19 17:15:33   来源:中国孔子网    

  孟子所说的“气”或“浩然之气”,也叫“正气”,是一种情绪体验;而“夜气”是一种比喻。这种情绪体验来自一种内在感受,即通常所说的“正义感”,孟子谓之“是非之心”。这种内在感受来自一种关于是非曲直的直觉判断能力,这是孟子“良知”观念的涵义之一。这种直觉判断能力源于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共通的是非观念;而这种共同生活即孟子所说的“居”、“养”。所谓“养气”,就是在生活中自觉地培养这种是非观念、以及相应的直觉判断能力、内在感受能力、情绪体验能力。

  对于孟子“养气”之论、“夜气”之说,历来存在不同的解读;孟子所说的“是非之心”、“良知”,也被理解为一种先天的或先验的形而上学范畴。本文意在阐明:其实,孟子所说的“气”或“浩然之气”是一种情绪体验,也叫“正气”;而“夜气”是一种比喻。这种情绪体验来自一种内在感受,即通常所说的“正义感”,孟子谓之“是非之心”。所以,孟子说,浩然之气是“集义所生”。这种内在感受来自一种关于是非曲直的直觉判断能力,这是孟子“良知”观念的涵义之一。这种直觉判断能力源于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共通的是非观念;而这种共同生活即孟子所说的“居”、“养”。所谓“养气”,就是在生活中自觉地培养这种是非观念、以及相应的直觉判断能力、内在感受能力、情绪体验能力。

  一、是非之心:良知的正义感

  孟子所说的“良知”,其基本涵义之一是关于社会正义的直觉判断能力。这种能力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的运用,产生一种内在感受,这就是正义感,亦即孟子所说的“是非之心”。

  (一)良知:正义感的根源

  关于“良知”,孟子是这样讲的: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尽心上》[①])

  孟子的意思是:人自然而然地具有“爱其亲”、“敬其兄”的情感能力,这就是“良能”;人自然而然地“知爱其亲”、“知敬其兄”,这就是“良知”。显然,良知是对良能的直觉。这是一种反身自明的感悟,故孟子讲“反身而诚”(《尽心上》)。

  仔细分析,“良知”作为一种直觉能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认知性的直观感悟能力,但这种直观感悟并不是经验论意义上的知识,而是“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能力,即是前经验性的智慧;二是价值性的直觉判断能力,这种能力在具体的运用中产生“是非之心”、即正义感(详下)。

  在上引这段话里,孟子所侧重的是“良知”的第一层涵义:良知并非知识论意义上的知识,但也确实是认知性的,即是“知爱”、“知敬”的能力,亦即对于“良能”这种天然情感能力的体悟,这是一种反身自明的智慧。[②]

  但“良知”还有另一层涵义,就是一种关于社会正义、是非曲直的直觉判断能力,这种能力导向正义感,即导向孟子所说的“是非之心”、也就是导向“是非感”,所以阳明说良知“知善知恶”(《传习录下》[③]),即能判断善恶是非。这就是说,良知其实也是一种良能,然而却是一种特殊的良能,即一种能够直觉地、直截了当地判断是非的能力。这种特殊的良能、直觉的价值判断能力,后来被荀子视为一种“人之性”而归之于“天君”即“心”的天然能力(《荀子·天论》[④])。

  (二)是非之心:作为良知发用的正义感

  关于“是非之心”,孟子是这样讲的:

  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谓其君不能者,贼其君者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公孙丑上》)

  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四者都属于“良能”,即都是天然的情感。[⑤] 朱熹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情也。”(《孟子集注·公孙丑上》[⑥])但实际上,其中的“是非之心”比较特殊,不仅是一般的情感,而且是在具体运用关于是非曲直的直觉判断能力之际所产生的一种内在感受。这里值得留意的是“是非之心”这个表述:它与恻隐、羞恶、恭敬辞让并列,意味着这是一种良能情感;但它处在这个情感系列的最后一个环节上,而且“是非”已经是一种价值判断、即是一种“知”。换句话说,是非之心的一个必要前提是一种“知”,即孟子所说的“良知”这种直觉的是非判断能力。所以,所谓“是非之心”,作为一种内在感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正义感”。正义感作为一种“感”,乃是一种内在感受,它产生于良知这种直觉判断能力的实际运用情境之中。

  这就是说,“是非之心”或正义感乃是良知这种能力的“发用”,王阳明谓之“致良知”(《传习录下》)。孟子说“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这种“自贼”,包括缺乏正义感,是一种“心中贼”,所以后来王阳明提出“破心中贼”(《与杨仕德薛尚谦书》),为此而提出“致良知”。由“致良知”而获得正义感,这并不是作为工具理性的理智的事情,不是知识可以给予的,因为良知乃是一种直觉能力、“本质直观”[⑦]。

  孟子认为,“是非之心”这种正义感,不是作为先验德性的“智”,而只是“智之端”(发端),所以要求对“是非之心”更进一步地“扩而充之”,将这种内在感受性的正义感加以自觉化、理性化,其结果就是正义原则。同时,这种“是非之心”伴随着“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而这些情感也不是作为先验德性的“仁”、“义”、“礼”,而只是德性之“端”,所以也要求更进一步地“扩而充之”,使之自觉化、理性化,进而规范化、制度化。于是,才有孟子的社会正义理论的“仁→义→智→礼”结构。[⑧]

  (三)良知与正义感的生活渊源

  在后世儒学中,“良知”与“是非之心”都被理解为先天的、甚至先验的东西,但这未必符合孟子的原意。孟子固然说过,“良知”、“是非之心”都是“人心之所同然”:

  至于子都,天下莫不知其姣也;不知子都之姣者,无目者也。故曰: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告子上》)

  这里的“义”与“理”都是指的正义(justice)。[⑨]

  孟子的意思,人们天然地具有关于社会正义、是非曲直的直觉判断能力(良知),犹如天然地具有关于声色嗅味的直觉判断能力。但必须注意,孟子严格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人心之所同然”:一类是关于声色嗅味的直觉判断能力,这是先天的本能,他称之为“天性”,认为它们虽然是“形色,天性也”(《尽心上》),但“君子不谓‘性’也”(《尽心下》);另一类则是关于社会正义的直觉判断能力,他称之为“性”或“人之性”(《告子上》),这绝非先天的,而是与具体的生活情境相关联的,例如受到“乍见孺子将入于井”情境的激发。

  所以,良知虽然是前经验性的,即是“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先天的或先验的。事实上,良知是一种生活感悟,离不开当下的生活情境,如与“亲”与“兄”的共同生活。在论及关于“知敬其兄”的良知时,孟子特别强调了“及其长也”,意思是说,良知这种关于是非的判断能力其实是在生长过程中获得的。这与后儒、例如阳明心学所谓“良知”截然不同,后者把良知设为一个先验的形而上的本体。更接近于孟子“良知”观念的,是王船山的观念“性日生而日成”(详下)。

  作为正义感的“是非之心”亦然,其所以为“人心之所同然”,其实渊源于共同体的共同生活。例如陌生男女之间握手,在古代生活方式下会遭致人们一致的道德谴责,而在现代生活方式下则不是问题。这种“人心之所同然”的共同感受,来源于共同生活中的生活感悟,即来源于共同体中人们的生活情感、生活领悟。

  孟子思想在“良知”与“是非之心”观念上所表现出来的这种非先验性,同样体现在他的“夜气”说、“养气”说之中。在孟子看来,基于“良知”与“是非之心”的“气”,乃是在生活中“居”、“养”的结果:

  孟子自范之齐,望见齐王之子,喟然叹曰:“居移气,养移体。大哉居乎!夫非尽人之子与?”(《尽心上》)

  这就是说,“气”是在“居”、“养”——生活中养成的,而非先验的东西。所以,孟子特别重“居”。他区分了两类“居”。

  一类是“居不仁”,如:

  今恶辱而居不仁,是犹恶湿而居下也。(《公孙丑上》)

  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滕文公上》)

  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众皆悦之,自以为是,而不可与入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尽心下》)。

  另一类是“居仁”,如:

  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尽心上》)

  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滕文公下》)

  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离娄上》)

  总之,人之或正或邪,有无良知与正义感、正气,皆“居使之然也”(《尽心上》)。

  综上所述,孟子的人性论并非后儒那种先验的人性论,而类似王夫之那种经验的人性论。通过阐释《尚书·太甲上》“习与性成”命题,王夫之否定了先验的人性:“‘习与性成’者,习成而性与成也”;“夫性者,生理也,日生则日成也”;“未成可成,已成可革。性也者,岂一受成侀(形),不受损益也哉!”(《尚书引义·太甲二》[⑩])这是非常深刻的思想,为进一步揭示生活情感的本源意义开辟了道路。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王夫之通过“生”与“习”的阐发,已接近于揭示生活的本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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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傲然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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