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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借未投保车辆出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9/9 22:06:49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9日讯 9月8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召开交通事故案件新闻通报会,民一庭庭长陈伟通报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出借未投保车辆出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

  李某与钱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10月,李某驾驶钱某所有的车辆与牛某驾驶的济南某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该公司车辆损坏,经交警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济南某公司起诉李某及实际车主钱某,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5000元。钱某辩称,其虽系实际车主,但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辩称,钱某未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钱某系实际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发生事故时,势必造成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加大了借用人的赔偿责任,足以认定钱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院确定钱某与李某在交强险2000元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1,即钱某赔偿1000元,李某赔偿1000元及交强险外的财产损失3000元。

  机动车车主应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及时购买保险,如确需出借,应严格保证车辆相关保险缴纳齐全,避免在车辆出现事故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车主还应当严格审查驾车人的驾驶资质及驾车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切记不能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人,否则,车主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

编辑:刘自锐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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