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山东省部分地区农村幸福院功能定位不准、运行经费保障不足、管理服务不规范、发挥作用不充分等问题。根据指导意见,今年年底前,山东省民政厅将对农村幸福院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应建未建、改变用途、已经拆除的农村幸福院,分类作出处理,确实无法建设和恢复的,要作出说明,对蓄意套取财政资金的进行严肃查处。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幸福院不是养老机构,而是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互助服务性质的村级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农村幸福院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居)委会主办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幸福院的管理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农村幸福院要在显要位置公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监督电话,接受村民监督。(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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