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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油 济南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被罚款

2019/6/25 13:20:09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6月25日讯 2019年6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济南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油被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8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432.28元的处罚。

  公示信息显示,2019年2月13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方案<鲁市监明电(2018)27号>的要求,对济南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的油品进行抽样检测,2019年2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10#车用柴油(Ⅵ)为不合格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局长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2019年2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92#车用汽油(Ⅵ)的检验报告、0#车用柴油(Ⅵ)的检验报告和-10#车用柴油(Ⅵ)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19年3月26日,当事人的受托人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

  经查实,2019年2月13日,当事人油罐中库存有-10#车用柴油(Ⅵ)1800升准备用以销售,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当事人库存1800升-10#车用柴油(Ⅵ)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2019年3月1日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3月6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提出复检的-10#车用柴油(Ⅵ)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当事人提出复检的-10#车用柴油(Ⅵ)仍为不合格产品。抽样检验后,截止2019年2月26日,当事人将上述-10#车用柴油(Ⅵ)销售完毕,-10#车用柴油(Ⅵ)货值金额为10800元,购进金额为9072元,当事人含税毛利为1716元,当事人已缴纳税金283.72元,经核算,当事人上述-10#车用柴油(Ⅵ)货值金额为10800元,违法所得为1432.28元。

  公示信息指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的货值金额为10800元,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较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济南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8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432.28元的处罚。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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