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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用人单位每1到2年应组织女职工妇科检查

2019/2/26 12:56:14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焦竞赛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2月26日讯(记者 焦竞赛)26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发布会中了解到,《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山东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为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用工、劳动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山东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办法》共26条,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人文关怀,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劳动保护措施、防止性骚扰以及卫生保健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职责,重点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义务和限制性规定。三是扩大并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措施,增强了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四是强化了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明确了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处理方式,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

编辑:伊帆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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