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新锐大众记者获悉,12月21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粮食局原副局长王传民受贿案,对被告人王传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房产、车辆及赃款130万余元上缴国库;其余赃款3720万余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王传民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传民利用担任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邹平县委书记、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获取扶持政策优惠、建设项目配套费减免、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5万余元。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传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传民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传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揭发他人犯罪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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