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了解到,《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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