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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最高面临三十万元罚款

2018/6/28 14:29:57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刘自锐

  中国山东网6月28日讯 (记者 刘自锐) 省政府近日印发的《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发布会中了解到, 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这一严重的损害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罚。

  山东省林业厅副厅长马福义介绍,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这一严重的损害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罚。

  《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福义说,这一条可对应《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一条中就“珍贵树木”作了解释: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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