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中国山东网新闻 社会新闻正文

毒害上司的“熊局长”已经不是“熊孩子”

2018/5/24 9:05:28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宾语

  佛说,前世的五百次回眸才能换得今生的一次擦肩而过。人与人之间能够相识,能够在彼此的面前驻足停留,能够成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事,该是多么值得珍惜的缘分。

  然而,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烟草专卖局两位本该以诚相待的副局长,“原住”副局长熊博却向新调来主持工作的赵副局长下了“毒”手,潜入赵副局长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灭扫利”,投放到赵副局长平时用来烧水喝的壶中。回到办公室的赵副局长喝了一口就察觉出了异样,随后开始出现不适,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警方介入调查后,熊博向警方投案自首,承认他向赵副局长的烧水壶里投入了一种名为灭扫利的农药。宁陕县公安局随即以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并在次日依法对熊博予以刑事拘留。

  按说,从报案到嫌疑人被刑拘,案件的办理并没有什么瑕疵。然而,就在所有人都认为熊副局长要“彻底完蛋”了的时候,事情却出现了重大转机。

  第一次转机,县公安局以熊博有重大作案嫌疑向宁陕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宁陕县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理由是:事实不清,嫌疑人主观犯意证据不足。警方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书的当日,对熊副局长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熊副局长绝处逢生。

  第二次转机,宁陕县公安局经过近一个月的补充侦查,再次报请检察院批捕,仍然被发回。再次接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警方对熊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决定,熊副局长峰回路转。

  第三次转机,在警方看来原本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已定案的刑事案件,从案发到检方第二次退查,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月。按照刑诉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如果二次补充侦查后再被打回来,检察院就会“依法”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熊副局长本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以及公安机关。这对公安机关来说,将是相当被动的事情。宁陕县公安局对熊博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后予以释放,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有了上面的三次转机,熊副局长被释放后,到宁陕县纪检委领了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拍拍屁股离开安康西北的宁陕县,到安康东南的平利县烟草专卖局继续吃香的喝辣的。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特没劲,特无语?

  灭扫利毒性有多大,我们来看看之前媒体的报道:2014年2月,在宜宾市高县大窝镇养殖库区出现大量的死鱼堆成小山,警方在库区上游一公里的地方发现了几个灭扫利的空农药瓶。尽管已做排水处理,为了保证用水安全,环保部门特别提醒在一周之内,库区和下游区域的水流不能用作生活用水。经了解,“灭扫利”是一种毒性农药,是渔业部门禁止使用的毒鱼药物,投放到河域会对生态造成破坏,伤及水生物,对人体也有害。

  中国法院网报道,广西西林县林某华、岑某林将购买的二瓶“灭扫利”农药倒入河沟中,鉴于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所投放的农药未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华、岑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刑法第十七条是这么说的,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多年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农岗小学曾发生过11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向教室里的桶装纯净水投放“灭扫利”致多名小学生中毒事件,案件制造者交代,这是他在“愚人节”的一个恶作剧。宁陕县政府网站已经撤下的信息显示,出生于1977年,已经在副局长位子上多年的熊博显然不是11岁的熊孩子,11岁的熊孩子说自己“恶作剧”有情可原,已经是成年人的熊局长拿自己当熊孩子,说就是想让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呕吐、拉拉肚子,而当地警方在案子被检察机关两次退查后也开始改口,说熊博此举就是恶作剧,并非蓄意伤人。这不免让人心生疑问:究竟谁在“恶作剧”?

  熊博归案后在给宁陕县有关部门的一份检讨书中是这样表达的:新局长来了以后,对我咋看都不顺眼。我感到委屈,很耻辱,10月份买的农药,原计划是钓鱼用的。这里必须纠正一下,熊副局长原计划哪里是钓鱼,那可是打算去破坏水生物啊!

  从作案时间来看,熊副局长是2017年11月14日上午投的毒,直到中毒的赵副局长被送往医院抢救、警方立案的第二天晚上10时,眼看纸里包不住火的熊副局长才向警方投案自首。5月23日晚上,宁陕县新闻办公室就“熊某故意伤害他人案有关情况”发布情况说明:相关证据不能认定熊某涉嫌犯罪。

  我努力说服自己,把熊副局长当成未满十六周岁的熊孩子,熊孩子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当地检察机关是在保护“熊孩子”……(文/宾语)

编辑:伊帆    责任编辑:胡立荣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