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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称评审打破户籍身份限制 品德放在首位

2018/4/21 10:27:41   来源:齐鲁网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对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考代评”专业的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首位

  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品德

  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意见》指出,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罚机制,倡导诚实守信和敬业精神,对违法违纪、学术造假等品德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长期在基层一线的侧重实绩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作为职称评定必备条件

  要坚持分类评价、科学考察,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在国家颁布的评价标准基础上,制定山东省各系列(专业)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注重考察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地方或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省评价标准的标准。

  不再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科学设置学历、专业等评审条件,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对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系列,论文、科研成果不作为必备条件;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实施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论文、创作作品质量,淡化数量要求。

  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

  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社会影响力

  《意见》中提出,要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社会影响力;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专利创造和运用等。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强调效益评价,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强调社会评价,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教育教学人才评价把教书育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建立以师德素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体系,高校要按照教学为主、研究为主、教学研究等不同类型建立评价标准;

  医疗卫生人才评价要合理确定不同机构、专业和岗位的评价重点,建立涵盖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职称评价体系;工程技术人才评价重点评价提高工程质量、推动技术创新、解决技术难题、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贡献,建立符合生产实践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

  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晋升高级职称逐步实现全员业务测试或面试答辩

  《意见》指出,要创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和社会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可采用笔试、面试、考察、人机对话、教学测评、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手段及定量、定性多种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有条件的可实行异地评审、聘请异地专家等方式,增强评价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公信力。晋升高级职称逐步实现全员业务测试或面试答辩,并增加业务测试和面试答辩的权重。对能够采用统一标准、统一考试取得的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中探索考评结合制度。

  下放评审权限

  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

  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推动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鼓励事业单位以岗位管理为基础探索自主评审,与人事管理、绩效分配制度相衔接,促进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对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自主评审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或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可向县(市、区)和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中、初级评审权。探索在产业优势明显、人才密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的地方和行业组建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探索建立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地方间联合评审。

  拓宽评价人员范围

  打破户籍地域人事关系限制

  此次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了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均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申报评审待遇。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编辑:焦竞赛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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