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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儿童福利机构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2018/2/24 11:48:45   来源:新华社     作者:罗争光

  民政部23日就日前起草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儿童福利机构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根据征求意见稿,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5类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收留抚养的未满18周岁儿童,包括: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父母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其他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收留抚养上述几类儿童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应当保存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接受弃婴时,属于被遗弃儿童的,应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属于打拐解救儿童的,应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DNA比对证明、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为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对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重点交接。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对于8周岁以上儿童,原则上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应当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对符合普通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特殊教育。

编辑:张元元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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