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中国山东网新闻 山东新闻正文

2018年元旦起 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2017/12/29 15:51:22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张敏敏

  车辆购置税由7.5%恢复到10%、2018年起禁止更换车标、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拖欠工程款将被列入“黑名单”、山东将征收环保税、山东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将被取消校车驾驶资格……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有一大波新规将开始实施,山东也有不少新政开始执行,中国山东网记者对其中一些做了梳理解读,来看看这些新规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车辆购置税将由7.5%恢复到10%

  我国对于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实行购置税优惠政策将于2017年底到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将由目前的7.5%恢复到10%。

  为了倡导节能减排、拉动汽车消费,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国家将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由10%下调至5%,到了2016年下半年,即购置税“减半”政策进入倒计时之际,小排量车型销售迎来高峰期。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乘用车销量同比增长14.9%,远超年初预期,其中与小排量车型的发力不无关系。

  在2016年底,国家发布了关于小排量购置税调整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的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提高至7.5%,这成了2016年底车市大热的“催化剂”。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将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这意味着,2018年开始买车要多花钱了。

  2018年起禁止更换车标

  2018年1月1日起,全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将替代GB 7258-2012开始实施。GB7258的全称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该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新标准明确表明“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与旧标准“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有明显区别,新标准强调了与“车辆品牌适应的”。

  通俗讲,旧标准当中,开一辆某普通品牌汽车,将徽标换成高端品牌徽标,由于都是永久性的商标和厂标,不能给予相应的处罚。新标准当中,这一行为被“明令禁止”,驾驶某品牌的汽车只能悬挂“与车辆品牌相符”的商标和厂标。这意味着,如果你的车辆更换车标,不仅年检不能通过,而且上路时会被交警开罚单。

  新标准将纯电动车、插电混动等新能源车单列,就行驶安全、行驶性能方面进行技术要求。其中,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当车辆发生漏电情况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同时,车辆应该具备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避免产生二次交通事故。

  同时,新标准要求:“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和1个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模(如三角垫木)”。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年检除检查三角警示架之外,将同时检查反光背心,数量是1件。

  值得注意的是,“车检时同时检查反光背心”的消息一出,立即被传得沸沸扬扬,“2018年1月1日开始,如果车辆不配有反光背心将不能通过年检”的消息在朋友圈广泛传播。对此,多个城市的车管部门回应:该规定只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汽车,要求汽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出厂时配备反光背心,不需要车主或者驾驶人自行购买。对2018年1月1日之前已出厂但尚未登记上牌的汽车,以及在用的汽车,并没有提出配备反光背心的要求。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调整后的编码规则也相应变化: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不过,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拖欠工程款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8年1月1日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有拖欠工程款等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同时,要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同时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环保税征收

  环保税,这是中国第19个税种,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涉及到的具体行业有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酿造、纺织、制革、发酵、电镀、印染、造纸、食品加工、化工、制药等14个重点污染行业。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山东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

  山东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在应税水污染物方面,山东规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0元,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此外,按照《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0元;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山东省禁毒条例》实施

  《山东省禁毒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从禁毒工作体制和职责、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工作保障等方面对全省禁毒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多项规定和措施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鲜明的山东地方特色。

  针对不法分子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提取制毒原料、管控缺乏有效手段的实际,《条例》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渠道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在物流方面,《条例》要求,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条例》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艺人涉毒、“毒驾”等问题,《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

  实行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山东将全面实行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按政企分开原则,山东将剥离省盐业集团及市、县(市、区)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撤销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不再加挂省盐务局牌子。从2017年11月14日起,盐业监管责任同步下放至各市、县(市、区)政府,不再实行原先双重领导、双重管理的体制;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及人、财、物等下放所在市管理,由所在市政府统筹盐业监管体制和盐业企业改革;省盐业集团持有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在市国资监管机构。

  省盐业集团原先的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给有关部门。其中,省经信委为省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省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市、县(市、区)参照省里做法相应进行调整。

  山东是食盐生产、消费大省,同时还承担了全国18个省市的部分食盐保障工作,但一直以来,盐企大而不强问题明显。盐业体制改革后,盐企改革成为重点任务,山东将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或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实施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水资源规划问题,《条例》规定明确水资源规划的分类、修订和规划衔接等内容。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聚集区等规划,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对水源配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关于水资源保护问题,《条例》突出保护优先的理念,明确保障河流湖泊生态用水、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环境监测等措施;地表水保护方面明确了水功能区划划定和调整程序,强化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污水处理;实行地下水开采总量、水位双控制度,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加强取水井和地源热泵管理,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立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条例》同时对各类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河道采砂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关于水资源配置和取用水管理问题,《条例》明确统筹利用各类水源,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强化水资源监控设施建设,完善水资源使用权和用途管制,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保障公益性用水需求;科学编制报批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推进水资源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鼓励新增用水通过水权交易方式取得,实现水资源权属和功能管理。

  《条例》的正式发布,是对《水法》等基本涉水法律的必要完善和有益补充,为深入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标志着山东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方面迈出新步伐。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施行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保障和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国家级新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任务的国家级综合功能区,不同于行政区,布局更多考虑怎样通过新区建设带动区域发展,成为一个区域的增长极,改变整个区域的发展态势。青岛西海岸新区是2014年6月3日国务院批复设立的第九个国家级新区。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分别从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军民融合、生态保护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建立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置的工作机构与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同时,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管理权限,“行使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省级、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新区的特质是“新”,动力是“试”。为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条例》规定,“西海岸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担当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就转化条例》实施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就转化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职责、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方面对山东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推动、保障和促进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项目用地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提供贷款贴息、发放补助资金以及风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得落实税收优惠。

  《条例》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享人才、技术、信息和研发设施;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创造科技成果的主力军,但普遍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转化动力不足的问题,为了充分调动其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单位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根据山东省实际,将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报酬的收益分配比例,按不同情形,分别由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的比例,不低于5%提高到不低于10%的比例。(记者 张敏敏)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