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一名驾校女学员在教练带领下练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名老人死亡。当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该教练。
今年9月16日,教练江某戴着学员骆某和陈某上路练车,骆某和陈某系母女。学员骆某今年40多岁,已通过科目一考试,但科目二考了一次没通过,当日是骆某第二次上路练车。
下午2点左右,骆某驾驶教练车行驶至临安区天目山镇某村时,发现前方不远处左侧有一老人正在横过马路,而道路右侧的路边聚集了很多人在办丧事。据骆某回忆,老人过马路时看了教练车一眼,她以为老人会避让,就集中精力注意道路右侧的行人了。当发现教练车距离老人只有十几米后,才发现老人已走至路中央,此刻,教练江某才踩了刹车。老人当场被撞出六七米远,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对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江某作出了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学员骆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搜索“交通肇事”,时间限定在一年,我国人民检察院经手的重要案件共5748个,平均每天15.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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