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日前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给予资助。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由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贫困人员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享受政策扶持。
意见规定,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由县级财政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意见规定,对贫困人员在统筹区域内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
意见还规定,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本人将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认可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记者 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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