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山东省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具体情形,明确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将面临惩戒性措施。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有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包括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骗取服务对象进行收费服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或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进行涉外及其他重大活动报告,产生严重后果等。此外,在四种情况下,社会组织将被列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
按照《办法》,被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不得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参加公益创投活动,不得列入本级具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名录;不安排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予以补贴资助;不得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已认定的按规定予以取消。(记者 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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