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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快递流转毒品案件激增

2017/6/26 10:34:04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姜瑞丽

  中国山东网6月26日讯 (记者 姜瑞丽)6月26日是第三十个国际禁毒日,当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处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介绍2016年以来山东各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毒品流转借助物流、快递等第三方渠道的特征突出,是山东近年来毒品犯罪活动的一个新特点。

  案例显示,近年来,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物流、快递夹带方式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数量激增,隐蔽性更强,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据统计,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结涉及物流、快递夹藏毒品的案件数量共562件。

  以下为5起案例具体情况:

  案例一:被告人许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金某某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长途客车运输 毒品数量巨大 持刀拒捕

  【基本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出生,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2月5日减刑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金某某,女,朝鲜族,1984年5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许某某受金某(韩国籍、在逃)所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许某某联系到上海吴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2014年10月22日,吴某等将装有毒品的纸箱通过长途客车由上海发往山东青岛,23日上午,许某某载其女友金某某至即墨市大福源超市附近,与从上海赶来的吴某等完成毒品交易,后许某某驾车载金某某携带毒品前往山东省莱西市其父母租住小区时,被守候在此处公安人员实施抓捕,许某某逃至一超市内,在公安人员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仍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公安民警捅刺并致伤三人,后许某某及金某某被抓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白色晶体3包,共重6 00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持刀拒捕,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金某某参与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某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参与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从犯,可减轻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本案是一起跨省区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许某某已于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毒品管控愈来愈严厉及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航空、铁路、边境口岸对毒品的检查越来越严格,一些犯罪分子便利用长途客车等公路途径运输毒品,因长途客运场所安检力量有限,大量的毒品通过该途径流通。建议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安检力度,禁绝毒品流通。本案犯罪分子穷凶极恶,在被抓捕时,持械反抗,致使多名公安干警受伤,法院依法对其严惩,彰显了我国对罪行严重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的鲜明态度。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物流运输 数量特别巨大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济南市、沾化县、博兴县三家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79年8出生,沾化县某化工企业经理。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沾化县某化工企业生产经理。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86年8月出生,济南市、沾化县某两家化工企业出纳。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沾化县某化工企业业务员。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沾化县某化工企业生产车间主任。

  被告人樊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出生,济南市、沾化县某两家化工企业员工。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出生,博兴县某化工企业业务员。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济南市、博兴县、沾化县三家化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主要业务为α-溴代苯丙酮等化工原料的投资、生产、销售。2014年3月至7月,李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所辖企业生产、销售α-溴代苯丙酮。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生产、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生产、技术等方面工作;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原料溴素的采购、成品发货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组织生产、统计生产情况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出纳兼业务员;被告人樊某某系该公司会计兼业务员。2014年5月12日以后,在未办理生产许可、销售备案的情形下,上述被告人分工明确、共同生产并通过物流公司对外销售α-溴代苯丙酮,数量共计49.903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α-溴代苯丙酮,买卖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等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本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这是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物流渠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山东省作为化工大省,近年来,频发的毒品犯罪案件表明,大量用于合成毒品的化工原料以物流等方式运往外地,被犯罪分子利用制造毒品,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危害。2014年5月12日,国家将溴代苯丙酮等易制毒物品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对非法生产、贩卖该类化学品的犯罪行为从重惩处。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不仅要对制毒物品的源头、终端使用进行打击、治理,而且需要对物品的流通环节从严管理,形成严打、严控的高压态势,不给毒品泛滥留有任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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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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