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北京市旅游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一日游,条例还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发布虚假信息;不得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不得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等。
“非法一日游经营既包括主体非法,又包括行为违法,且主体复杂,形式多样。”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为了提高对非法一日游的打击实效,条例对相关上位法和北京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作出兜底性规定,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违法行为均能受到惩处。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外,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李小娟介绍,针对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旅行社、旅游客运经营者不进行团队旅游活动备案、不按照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的情况,条例对经营者行为提出明确规范,要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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