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中国山东网新闻 山东新闻正文

山东药品集中采购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票否决

2017/2/20 8:38:51   来源:大众日报    

  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其所有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这是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提的新规。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网上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一)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二)恶意申投诉,扰乱集中采购正常秩序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违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取消该企业相应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申请。(一)中标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或廉洁购销合同的;(二)对中标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四)以其他非中标产品取代中标产品进行配送或搭配销售的;(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中标产品,到货率低于80%,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医疗卫生机构反映供货不及时,导致临床用药短缺,情节较为严重的;(七)经医疗卫生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药品的规格、包装不一致拒不同意更换的;(八)对急救药品,因量少、金额小而拒绝配送,影响临床使用的;(九)在采购周期内无正当原因申请撤销中标资格的;(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布。(一)企业中标后,供货产品在采购周期内被确定为假药的,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二)企业中标后,供货产品在采购周期内被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为不合格产品的,一次违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取消该企业相应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申请。(三)采购周期内生产许可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取消该企业相应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四)采购周期内注册批件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取消该企业相应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五)采购周期内药品GMP(GMP是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取消企业该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内所有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

  《办法》规定,违规企业产品被市场清退后,省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采购文件规定,依次递补其它企业;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不良记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记者 王凯 通讯员 高晖)

编辑:栾美群    责任编辑:胡立荣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