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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17/1/19 8:30:48   来源:经济日报    

  1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透露,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

  根据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因此,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将享受更多优惠政策,而民办小学、初中可能迎来新一轮洗牌。

  现阶段,我国共有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在园儿童2437.66万人,是民办学校的绝对主力,也撑起了学前教育的“半壁江山”。同时,还有民办高中阶段学校4902所,在校生463.22万人;民办高等学校742所,本专科在校生616.20万人。对于这部分学校,《意见》带来利好,他们根据自身情况无论是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国家都将予以鼓励。

  “《意见》也强调,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限制。”谢焕忠表示,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但是,不管营利还是非营利,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且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在收费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实施分类管理后,学校要做的事情并不复杂。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从政策来看,不管营利还是非营利,民办学校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支持,从市场准入到师资力量、教学方向、学生资助,都有明确的优惠扶持政策。但是对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来说,问题就复杂一些,因为政策禁止其办成营利性小学和初中。而营利与非营利的主要区别,就是看赚的钱是拿来给股东分红,还是继续投入学校建设运营。部分社会资本考虑到回报问题,投资兴趣会下降,甚至有股东会考虑撤资。

  目前,我国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11万所,在校生数量1289.15万人,比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的总和还多。一旦这些学校不再办学,容易激发社会对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的再次争夺。如何让这部分民办学校在无法分红后继续保持热情,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此外,现有民办学校多数以取得“合理回报”为办学目的,并且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产。而且,现有民办学校也享受了土地、税费的大量优惠。因此财务清算规则是各校关注的焦点,也是最终决定学校分类的关键因素。会上,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清算规则由省级政府制定,教育部鼓励各地于2017年9月1日前出台。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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