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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男子建微信群发淫秽动画 只为好玩被判刑

2016/12/20 13:59:21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12月20日讯 (通讯员 林恩廷)烟台福山男子秦某通过互联网建立微信群,发布多张淫秽照片及淫秽小动画等资料共计45部。近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月份以来,秦某利用互联网建立微信群,这个微信群先后加入了100多名成员,秦某担任群主,该群以传播淫秽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为主。短短两个月,秦某就在该微信群中共享了45部淫秽资料。今年6月份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接上级通报后去至秦某家中,发现其电脑内有淫秽信息,并发现其在微信群中共享的文件中有淫秽视频、图片、小动画等资料,遂依法将其传唤到派出所。

  经询问,1989年出生的秦某,在福山有工作,建群法淫秽资料不图任何利益,完全出于好玩,将一些“臭味相投”的网友拉到一个群里。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秦某对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的微信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福山法院认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广大网民,在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德、挑战道德底线,情节严重将受到法律制裁。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上传图片超过400张或者视频超过4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则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另外对于各种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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