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文化资源优化配置,日前,山东省出台《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办法》对省属文化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三种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资产交易行为根据类别和交易范围不同实行批准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对资产交易行为的具体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作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出要求。同时,明确了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省属文化企业的相关责任。
山东省规定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非国有股东等情形,须报省委宣传部进行审查把关。规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同时对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的情形也作了明确,特别是对于涉及主业关系文化安全的省属文化企业重组整合及重大资产交易专门提出要求,体现了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文化安全。
同时,还规定资产交易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要求省属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规定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机构的资质条件和企业选择交易机构的原则提出要求,并对交易机构开展业务情况进行监管,省属文化企业在履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享有自行选择交易机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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