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山东省环保部门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环保公安执法联勤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确保环境安全。
据统计,2016年1-9月份,全省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环境违法案件5845件,罚款4.39亿元,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5件,罚款3180.5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50件;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171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285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43件。
附:典型案例
1、山东莱钢铁源炉料有限公司利用烟道旁路偷排大气污染物案
山东莱钢铁源炉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球团生产的企业。2016年5月,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虽然原排放筒两侧旁路均已切割,且其中一侧还进行了封堵,但原排放筒仍有废气排出。经仔细排查,发现旁路开关处于已开状态,执法人员用木棍把塑料袋挑到切割的缝隙中,塑料袋瞬间被吸入原排放筒。随后顺着线路排查到开关控制柜,发现也处于已开状态。在执法人员要求企业关掉开关后,原排放筒废气立即停止排放。在事实面前,企业负责人承认因矿料含硫高又怕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所以采取了旁路偷排。
莱芜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要求,责令企业停产整治,立即拆除旁路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山东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对企业环保科长行政拘留5日。
2、滨州市部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废气直排案
邹平县友缘建材有限公司和邹平利志建材有限公司均位于309国道沿线、邹平县临池镇境内,分别建有一条缸瓦生产线,双碱法脱硫塔一台。2016年7月18日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邹平县友缘建材有限公司1800万页/年缸瓦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通过邹平县环保局批复建设,但该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邹平利志建材有限公司则无环保手续。此外,两家企业正常生产时脱硫设施均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7月19日上午,总队与邹平县环保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再次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并控制了企业的法人代表。
针对存在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问题的友缘建材有限公司、利志建材有限公司,邹平县环保局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分别处以罚款14万元、20万元。邹平县公安局对两家企业的法人代表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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