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彩礼归属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男方陈某与女方李某离婚后因要求返还4万元彩礼费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方不予返还彩礼。
2014年,陈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交往3个月后,热恋中的两人决定走进婚姻殿堂。结婚前,陈某给予李某4万元的彩礼,随后,两人登记结婚。
结婚后,因工作关系,两人分隔两地。期间,陈某偶尔去探望李某。由于分居两地,两人感情慢慢变淡,结婚半年后,两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觉得自己和李某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李某应该退还自己当初给的4万元彩礼钱。对于陈某的要求,李某及家人没有同意,陈某遂以不当得利到嘉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袁某。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对陈某婚前给付的彩礼钱予以认可,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陈某和李某的情况并不符合《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陈某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且一起共同生活,陈某不能证明给付彩礼钱导致其生活困难,对其自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陈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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