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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进城农民可享公租房保障

2016/8/31 14:05:19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董理

  中国山东网8月31日讯(记者 董理)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省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三个市民化”,在就业、医保、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保障政策。

  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大班额”资金分配向农民工子弟学校倾斜

  《意见》指出,适应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加大的新情况,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从2016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技师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全部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标准测算分配到市县,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全面实施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奖补政策,资金分配要向接收农民工子弟较多的学校倾斜,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持居住证便可享当地居民同等缴费标准

  《意见》明确,要加快落实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支付结算、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统一。

  完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转移支付办法,省级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进城农民可享受公租房保障

  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意见》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意见》指出,各市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承租或领取补贴人数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支持进城农民平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同时,省级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尤其是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等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编辑:王翼莉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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