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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循环经济条例:办公用房十年内不能再装修

2016/7/23 8:35:25   来源:生活日报    

  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办公用房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

  在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同时,为了严格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的装修程序,条例还要求超过十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结合交通出行越来越拥堵的现实,《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体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因地制宜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持、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在产品及其包装物设计方面,条例在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内容,并在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产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过度包装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此外,条例还对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提了要求。条例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应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生活日报记者 王富晓)

编辑:何冬梅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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