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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16/6/29 16:23:31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张敏敏

  中国山东网6月29日讯 (记者 张敏敏) 6月29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有23条,主要规范了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利用、监测评价、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涉及林业、发改、财政、科技等多个部门职能,需要政府加强领导,也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为此,《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事业发展经费。”第四条规定了林业等部门的职责。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摸清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家底、掌握基础数据,客观反映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动态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对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作了原则规定,《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在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查清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型、分布和生长状况,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在第九条还规定了普查结果的运用,包括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向社会推荐优异种质资源,并编制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目录等。

  为解决山东省林木良种选育、新品种开发等所面临的基础材料短缺的困难和瓶颈,同时加快山东省育种技术的研究,提高林木种质资源的创新能力和水平建设,《办法》从两方面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一方面规定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另一方面规定因科学研究需要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可以向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单位申请取得适量种质材料。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抢救性收集和保存等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这样规定,有利于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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