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这是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方面出台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对地方金融组织规范较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表示,《条例》有很多创新,比如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强调发展普惠金融。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
同时,《条例》注重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明确要求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并要建立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资料共享。(记者 袁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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