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3月18日讯 ( 通讯员 付刚 石兆慧) 3月18日,使用双氧水、工业明胶、甲醛制售肉皮冻案件在泰安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0年不等,并各处罚金。此案为2015年山东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清源”行动公布10起典型案例中的一起。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江、宋某红夫妻二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家庭作坊的形式租赁厂房,加工生产肉皮冻,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明胶、甲醛,制作的肉皮冻成本低廉,肉皮冻的色泽鲜亮、不易腐坏。且通过各种方式推销至江苏、济南、聊城、济宁、菏泽等地的熟食店。涉案金额共计628437元。其中,已流入市场的肉皮冻金额为611570元;公安机关查获的肉皮冻为1961.23公斤,价值为16867元。两名被告人之子李某顺、女儿李某娟在明知父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肉皮冻的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帮助。被告人李某兵将从他处购买的工业明胶、食用明胶掺合一起后,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给李某江用于食品加工,其销售金额共计314900元。其中,公安机关查获的工业明胶为742.56千克,价值为14538元。
法庭审理认为,案中四名被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兵明知他人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而向其提供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顺、李某娟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李某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初犯,李某顺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李某兵从轻处罚,对李某顺、李某娟减轻处罚。作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0年不等,并各处罚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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