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公诉二科科长时钧宇
中国山东网1月27日讯 (记者 张敏敏) “据我了解,山东没有工读学校,在普通教育和司法强制措施之间缺了这一过渡性的强制矫正环节,会导致一些存在不良行为或思想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矫正,不利于他们今后的成长和发展。”2016年山东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公诉二科科长时钧宇建议,山东应该建立工读学校,完善社会监管矫正体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状: 山东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呈低龄化、共同犯罪趋势
作为从事公诉工作二十多年的基层检察代表,时钧宇处理过很多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根据调研及多年的工作经验,她发现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山东低龄化犯罪日趋严重,14-16周岁群体犯罪者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因不满责任年龄无法进行治安处罚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也在增多。”时钧宇告诉记者,被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0%以上,在校表现较差,有不良习惯的占80%左右。
时钧宇介绍,近几年,山东未成年共同犯罪的案件增加,占未成年犯罪总案件的50%左右,而且未成年与成人结伙作案比例增大。很多案件中,青少年包括未成年人或离家出走,或旷课逃学,结伙混迹社会,交叉感染,久而久之形成犯罪团伙。
问题:普通教育和司法强制之间缺乏过渡性强制矫正环节
“现在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制度取消了,在普通教育和司法强制措施之间缺了一个过渡性的强制矫正环节,一些存在不良行为或思想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矫正,以至于出了校门到了责任年龄就直接进了监所。” 时钧宇说,在这些形势下,工读学校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了解到,工读学校是中国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其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工读学校不仅是整个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重要机构。
时钧宇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政府要设立工读学校,针对有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实施特殊教育,让他们回归主流社会,和普通青少年一样生活。“相对于普通教育,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防线;相对于刑事惩罚措施,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置预防。”
“据我了解,山东省至今尚未成立工读学校,这就导致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得不到社会监管矫正,监护人如果把孩子送到外省的工读学校又会顾虑重重。”时钧宇说,普通学校监控是非专业性矫正机构,如果把孩子留在那里,可能会因为监控、引导、矫治措施跟不上、力度不够,导致错过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最佳时机,而且其不良的行为习惯和错误思想还可能对其他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建议:山东应建工读学校,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其地位
为了有效矫正行为有偏差的孩子,弥补专业矫正的空白,时钧宇认为山东省应建立工读学校。
时钧宇建议,在正在拟定的《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明确体现工读学校的宗旨和地位,将工读学校收录人员定位为:12-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一般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和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同时,将进入工读学校的途径规定为:在其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工读学校可以由司法部门和教育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且把工读学校工作纳入普法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工读学校的教育在师资培训、业务指导、就业前的培训、考试发证等方面得到有力保障。”时钧宇说,工读学校要开设与未成年人年龄相适应的文化课教育、法制教育和习惯养成教育,同时要开设心理课对这些孩子重点进行心理和行为矫治,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通过引导、学习和劳动能够不断自我修正,还可以掌握一技之长。
在时钧宇看来,工读学校应该淡化“不良行为”这个标签,山东省设立的工读学校可以不冠名为“工读学校”,将其设立为公办职业学校分校区。学生在工读学校的档案一律封存,对于矫正得比较好的同学可以安排他们尽快转入普通部学习,正常进行升学考试,使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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