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规定,国家单设“友谊勋章”,授予对中国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一审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会后,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听取有关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有的意见认为,授予对中国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的国家勋章应当与授予本国公民的国家勋章有所区别,建议对外国人单设一种勋章。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于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21日在作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根据二审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同时,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向外国人授予勋章,也可以直接授予。为此,增加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乔晓阳表示,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专家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草案的意见。普遍认为,根据宪法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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