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2月3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济南闭幕,会议经过表决,批准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马路拉链”现象进行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要报请批准。
济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通过了《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表决,批准了《条例》,《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确立了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统筹协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对市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作了明确规定,重点细化了保障城市道路及其地下空间、城市桥涵、排水设施等主要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具体措施。
《条例》对济南市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尝试进行了体现。《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雨水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空间建设相关设施时,技术规范允许的,应当设置在地下。
对于社会反响强烈的因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形成的“马路拉链”现象,《条例》进行了严格规定: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设施占用、挖掘,加强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和安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在作出挖掘许可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有建设要求的,同步进行实施,以减少重复开挖道路。
另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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