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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日韩产业博览会的海关监管要求

2015/9/1 11:35:28   来源:中日韩产业博览会    

  为配合中日韩产业博览会顺利召开,潍坊海关梳理出海关在展会服务方面的有关业务办理具体规定,为展会提供通关保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进境展览品的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进境展览品的监管措施如下:

  (一)展览品进出境核准

  中日韩产业博览会展览品暂时进出境申请向潍坊海关提出,其中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海关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申请人凭以上材料办理通关手续。

  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申请人凭决定书办理通关手续。

  (二)展览品进出境通关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填制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和其他相关单证。

  展览品从举办地海关以外口岸进境的,应当在进境口岸办理转关手续,转关至活动举办地海关办理进境手续,对不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境口岸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海关手续。

  (三)展览品进出境延期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四)展览品的税款担保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五)展览品的核销

  1、复运出境

  展会结束后,展览品应按照要求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办理暂时进境手续时,进境地海关应当告知物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妥善保管暂时进境海关报关单证,并在办理货物复运出境申报手续时,交由出境地海关验核。暂时进境物资可以分批复运出境。

  2、转为国内销售

  展会结束后,展览品不再复运出境的,展览品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口通关手续,需缴纳关税及其它环节税,涉及监管证件的需提供相关证件。

  (六)特殊展览品规定

  在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符合条件: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以上第1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以上2、3、4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七)其他规定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展览药品,是指在展览会、技术交流会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演示用的药品。对于货物所有人予以放弃的展览药品,经海关认可后,由海关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相关费用由货物所有人承担。展览用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

  二、进境展品海关监管要求

  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为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境外记者所携采访器材进出境,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物资活动涉及的技术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设备及其它物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境手续。

  三、机场旅检现场监管规定

  (一)短期旅客进出境管理规定

  1、短期旅客进出境时,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2、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旅行自用物品为限。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旅途中个人特殊需要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及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不包括安家物品和进出口商业性物品。

  3、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进境超出免税限量,而物品仍在自用范围以内的,经核准后征税放行;不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以及超出海关规定的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应予退运或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存入仓库的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自暂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

  1、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4)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度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丝;

  (5)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外币现钞;

  (6)携带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2、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的外币现钞;

  (4)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征税管理规定

  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3、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四、设置便捷通关窗口和特殊礼遇通道

  潍坊海关将根据中日韩产业博览会的进出境人员、物资数量以及监管条件等实际情况,在潍坊海关报关大厅设置中日韩产业博览会海关业务受理专用窗口,在展会现场设置海关服务柜台,在潍坊南苑机场临时开放旅检现场设置中日韩产业博览会专用礼遇通道,为展会顺利进行提供通关便利。

编辑:邹淑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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