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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商解读新《广告法》:网络广告不再“任性”

2015/8/27 13:52:33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董理

  中国山东网8月27日讯(记者 董理 通讯员 翟玉红 杜陶羽) 点开新闻网页,大幅的广告挡住内容,成了“拦路虎”;点击关闭,却跳转到新的广告页面,中了“连环套”,一些网站任性的广告发布方式,令浏览者既反感,又无计可施。26日,记者从济南市工商局获悉,伴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一键关闭”等技术手段将有效约束网上广告行为。

  近年来,互联网广告业发展迅猛,据统计资料显示,2014年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为1200至1500亿元,甚至超过电视广告经营额。但同时,一些网站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领域,格调低俗、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比较突出。对此,新《广告法》首次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将互联网广告纳入法律规范范围,按照一般广告的标准予以规范。

  飘窗广告四处游荡、弹窗广告不请自来、点击关闭自动跳转、广告页面自动打开,这些霸道又任性的发布方式令网民深恶痛绝。针对一些网络广告长时间“霸占”屏幕,影响网络浏览的情况,新《广告法》还瞄准网络广告,专门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据济南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王冰介绍,“一键关闭”的技术标准,要求实现彻底的关闭效果,“点击关闭弹窗广告后,跳转至其他页面,或者关闭后一段时间又弹出同样的广告,都不符合法律要求”,目的是真正把选择权交给网络用户。

  同时,针对垃圾广告邮件泛滥的问题,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还要求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据王冰介绍,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不仅仅局限于电子邮件,通过时下流行的社交媒体平台、电脑软件、手机APP等方式发送广告,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对无法“一键关闭”、以及未经允许擅自发送、不标准拒绝接受方式的广告,广告主要受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已经发现的违法广告活动不加以制止、删除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处罚。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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