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8月13日讯(记者 董理)因未按时进行年报而进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山东企业,可以通过四种方式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
13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2015年上半年山东省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发布会。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郭际水介绍,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用是能够得到修复的。
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四是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这4种情况可以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列入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开发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这部分企业来说,虽然在截止日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年报,也可以从经营异常名录中除名,但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会“终生”存在于企业的信用档案中,受此影响,企业诚信状况无疑将会受到质疑。同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如果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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