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省连续11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25元。(见习记者 周国芳 通讯员 范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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