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于山东高法官方微博)
2015年6月18日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普东刑事审判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月福、杜群山、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崔连国放火、寻衅滋事一案。
被告人王月福、杜群山、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崔连国放火、寻衅滋事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月福、杜群山、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崔连国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王月福、杜群山、崔连国的近亲属分别为三上诉人委托了辩护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提供辩护。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月福、杜群山、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崔连国及辩护人、指定辩护人,被害人杜永军、李德连及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被害人李淑芳、崔喜、荆爱美、崔长青、崔歧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各上诉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近亲属、案发地的村民、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35人旁听了二审庭审。
6月19日17:42,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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