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案例 网购索赔遭遇“踢皮球”
去年,市民王先生网购了一些卤制品。收货时没有拆包验证,几天后,打开时发现有两包已经发霉。他多次联系网站客服,对方以收货已经多天,不排除是人为拆封后放置过久导致发霉,拒绝赔偿退货。他又与第三方平台联系,对方要求其与网店协商。“踢皮球”式的交涉让其不得不放弃维权。
新规
增加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案例 “黑美人”中毒事件
今年3月中旬,青岛12名市民吃了“黑美人”西瓜后,纷纷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有一名孕妇甚至因为毒素侵入到血液中,胎儿不保。经检测发现,西瓜中残留“涕灭威”超标。据了解,涕灭威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杀螨、杀线虫剂,是目前商业化农药中毒性最高的品种,会造成磷中毒。
果蔬农残会有大改观吗?高毒农药使用会严格受限保健食品还能让人相信吗?必须声明“不能替代药物”
新规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案例 高价保健品吃出并发症
社区一家保健食品店宣称所售保健食品可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等疾病,从2010年起,市民冯先生陆续购入约10万元的产品,用于缓解高血压。然而在服用一段时间后,却出现了并发症状。冯先生到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其立即停用该保健品。经调查,该保健食品店为个体户,其所标注的公司并不存在,且产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
婴幼儿配方看不懂怎么办?“注册制”为奶粉质量把关
新规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
案例 进口奶粉被曝掺入过期奶粉
2013年,“美素丽儿”奶粉造假被媒体曝光。经销商在一非法改装点拆封罐装的符合欧盟标准的奶粉,分装(混装)成光版铝箔装小袋。分装中,改装点使用手工干混法进行灌装,导致开罐奶粉中混入虫子和杂质,造成细菌污染。
转基因食品傻傻分不清楚?标注“转基因”会成新常态
新规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案例 “转基因”标识玩“藏猫猫”
虽然在食品包装上标注“转基因”食品已经普及化,但往往这样的标识都躲在角落里,有消费者笑称需要拿放大镜才找得到,并且很多转基因水果没有包装更没有标注。而“非转基因”四个字特别显眼,有些食品,这几个字几乎占整个包装袋的1/3以上。
食品添加剂都是妖魔吗?以后未经许可不得生产
新规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以及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案例 对食品添加剂谈虎色变
近来,接连爆发的三聚氰胺奶粉、染色馒头和塑化剂饮料等食品安全事故,让许多缺乏专业知识的市民提起食品添加剂就"谈虎色变"。我国食品添加剂高度发达,有2000多种,多为化学合成品。虽一再强调按标准添加,但监管上的空白,让乱用、滥用现象层出不穷。
农贸市场的果蔬放心吗?必须接受抽样检验
新规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案例 同一产地两种“安全”
香港的蔬菜是内地供应过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内地蔬菜却经常曝出农残超标。同样一个产地,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产地反而不安全呢?差就差在检测上。供港的蔬菜在产地需要进行检测,到香港进入批发市场之前也要进行检测,不合格产品将被就地销毁。
不合格食品下架是终点?只要有危险就得召回
新规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案例 主动召回面临消费者流失
现代食品中,立竿见影地造成伤害的“毒食”很难出现。几乎所有的问题食品,都只是“有可能”危害健康。或者说,“存在风险”但不是“必然出事”。对厂家来说,当发现已经发出去的食品存在“安全风险”,就面临相当的消费者流失。因此很多厂家不会主动召回,虽然存在伤害消费者甚至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但也可能“硬挺过关”,保证产品销售不受影响。
赔偿力度加大,没有损害也要赔
新规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隐瞒谎报食安事故,责任人乌纱不保
新规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别忙着喊“最严”重在落实
新食品安全法几经波折,经过多次会议审议,终于在今年10月能够顺利起航了。“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一部法典能不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关键看执法部门如何推动法律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使其亮出“利剑”。
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固然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使得违法成本较低,纵容了不法行为的原因;而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少数地方甚至给违法者充当“保护伞”,使得法律沦为“稻草人”,同样也是不可忽视的事实。
因此,新食品安全法是不是“史上最严”,关键还要看那些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能否真正落地。一言以蔽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重罚还须严管,严管更需严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要创新管理、凝聚合力,用严密务实的举措,建立起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只有严格的监管、严格的体系制度、严格的执行力——“三严”齐下,才能编织出一张保障舌尖安全的“天罗地网”。
作为人民公仆,需要把群众的生命健康放到更高位置,摒弃以群众安全为代价换取地方经济增长的观念,对唯利是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严厉打击,真正使食安法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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