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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悔捐、退捐”也是一种失信

2015/6/9 13:39:50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张贵峰

  深圳10岁患白血病的女孩小乐平,收到各界捐赠的105万元爱心捐款。不想在捐赠过程中,突然出现“退捐门”——原本已捐赠20万元的一家广州企业,要求退回15万元捐赠。(6月4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这一因企业反悔而造成的“退捐门”事件,不少网友给予了体谅、包容,但笔者依然认为,在承诺并已捐出20万元捐赠的情况下,企业又事后反悔、要求“退捐”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既是一种道德道义上的失信行为,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违约行为。如依据我国《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也就是说,对于公益性捐赠,捐赠人是不能随意反悔爽约、“撤销赠与”的,更不能在已捐赠情况下要求“退捐”。这正如法律人士指出的,“赠与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反悔问题。如果受赠者拒绝退还,捐赠的乙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判返还很难”。

  作为一种基于“爱心自愿”的公益慈善捐赠,“捐不捐、捐多少”当然都不应有任何“强制”成分;但是,一旦承诺捐赠、捐多少,显然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上,均须言出必行地信守兑现承诺。否则,不仅面临社会公众的失信拷问,也有损此前“爱心捐赠”的道德成色。 

编辑:单非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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