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编办、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公共服务事项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该办法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据悉,2013年11月,山东省发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政府向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购买6大类57款316项服务项目。近期新发布的《办法》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配套文件。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通过项目购买方式实现。确不宜通过项目购买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事项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
省编办有关人士表示,今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将由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联合审核,“有些工作适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就不需要增加人员编制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接的,就不用再‘养人养机构了’。”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很多事情交由市场来做,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周峰表示,“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今后发展的大方向,可以让政府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把精力放在最需要政府服务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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