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27日)发布,共27个条文,5月1日起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对“立案登记制”“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等十方面新规定进一步细化。
以往,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一些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现象表现突出,《解释》将立案登记制方面的内容放在首位,突破“立案难”第一关。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
李广宇: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要求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针对行政复议机关怕当被告,很少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解释》做了进一步明确。
李广宇:维持的话和原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改变的话复议机关自己来作被告。在审理的时候,我们现在的设计倾向于主要以审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同时对复议决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审查。
依据《解释》,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请求一并审查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规章以下的“红头文件”。
李广宇: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它不合法,不把它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法院可以在判决书当中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另外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且还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修改、废止等等处理。(来源 央广网 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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