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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2015/4/21 10:40:05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张敏敏

  中国山东网4月21日讯(记者 张敏敏)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厅对《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进行解读。记者在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截至目前,山东省有林地面积达4679万亩,林木蓄积量12360.74万立方米,林木覆盖率24%,林业总产值达6094亿元,位居全国第二位。虽然山东省林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森林资源总量仍然偏少,生态公益林更少。实施《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生态文明纳入了法治化建设轨道十分必要。

  山东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介绍,《条例》共有7章60条,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刘均刚表示,加大森林资源培育力度是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林木覆盖率和蓄积量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和细化了有关植树造林责任制、义务植树、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制度。二是规定了林木种苗供应制度,提高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植树造林提供保障。三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定了荒山绿化、水系绿化、公路防护林带、沿海防护林、农田林网建设等造林绿化方面的内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造林绿化制度体系。

  针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和手段不够完善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一是细化充实了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建设、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等制度,尤其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古树名木制定了分级保护的具体规定。二是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森林保险等制度。三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大量采挖移植树木导致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严重破坏等问题,明确规定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等类型的树木。四是为解决我省林业用地少,发展空间不足这一制约林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保护林地,创设了林地分级保护制度。

  “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是贯彻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方针的要求,也是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需要。”刘均刚说,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了森林经营利用制度,规范了森林经营利用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和执行。二是完善了采伐许可制度,明确了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三是突出了对林地利用的管理,创设了征收、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四是为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水平,规定了引导、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以及鼓励森林经营者开展森林认证的制度措施。五是为了推动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定了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制度。

  此外,为了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要求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林木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对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出了规范。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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