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3月15日起,明确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矿产开采、取土挖沙、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四类行为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通知》,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对于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和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
对于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于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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