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新规对情节恶劣,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12种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新《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新规明确指出12种遭“从重处罚”的情形。(一)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二)情节恶劣,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三)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五)在社会影响重大活动中或专项整治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污染事故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做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八)伪造、隐匿、损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的;(九)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一)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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