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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前补办二孩生育证到底交不交社会抚养费?

2014/12/12 17:31:27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董理

  中国山东网12月12日讯(记者 董理)“我符合二胎生育条件,但是补办二胎证的时候计生办还是收了我社会抚养费。”近日,潍坊市昌乐县的王女士向中国山东网山东民声咨询当地计生办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此,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鉴于王女士是在2013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修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前怀孕的,所以处理方式应按修订前的条例规定执行。

  疑问:新条例不是说生育前补办生育证不用交社会抚养费吗?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去年8月5日在潍坊市昌乐县高崖库区计生办办理二孩证,当时她已怀孕40天,当地计生办收取了她18947.5元的“公益金”和1500元的二孩审批费。王女士表示,当时计生办是按照年人均收入的50%收取“公益金”的。

  “当时他们还让我签了一份自愿缴费的合同,我当时也没多想就签了。今年我亲戚跟我说,去年7月开始,像我这种情况,按照省里最新的计生政策,是不用交社会抚养费的。”对此,王女士表示很疑惑,想弄清楚自己到底是不是交了冤枉钱。

  解答:怀孕早于新条例生效日期 还是要按老条例执行

  带着王女士的疑惑,记者咨询了昌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只要是符合规定的二胎,是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那么为什么收了王女士的社会抚养费呢?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核查一下具体情况。该工作人员还称,二孩审批费的具体数额是根据申请人所做的具体医学检查而定的,且并非强求。

  记者又咨询了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条件的补办二孩生育证是不需要交社会抚养费的,但涉及到生效时间问题,他也不是很清楚,需要查证并与昌乐县计生局核实。

  记者找到这份2013年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列明:“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此款条例,王女士确实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问题的关键点就在于,王女士怀孕日期是在新条例生效前,办证日期是在新条例生效后,对王女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按其怀孕日期还是按其办证日期?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那王女士补办二孩生育证是在新条例生效后为何还要交社会抚养费?对此,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王女士办证时已怀孕40天,即怀孕时新条例还未生效,所以对王女士的情况的处理还是按照老条例执行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当地计生办的处理方式是卡着规定来的。”该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查阅旧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为:“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也就是说,按照老条例,王女士的情况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综合老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当地计生办收取社会抚养费时的折算方法也是不存在问题的。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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