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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女儿判给前妻 再婚后是否可以生育孩子?

 作者:sd99| 发布时间:2012-2-7 14:45:58| 点击:1480 

  我在1999年结婚,婚后有一个女儿,因与前妻性格不和,在2002年离婚,孩子判给女方。我现在结婚,现任妻子是济宁的,之前丧偶,与她的前夫有一个男孩,她原来的婆家不允许把男孩带上跟我俩过。由于我俩都是再婚,又都是农村户口,并且跟前也没有子女,应当如何申请生育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或证件?

  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求说是要女方以前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还要女方以前的婚变证明,还要求女方到原所在地的县公证处证明,证明孩子监护权女方放弃。

  我村里面村长说是必须要花钱,我不明白我今年已经40岁了,我以前的孩子判给前妻,现任妻子的孩子又不跟我们俩过,为什么就不可以要个孩子呢? 请有关领导给我个答复,因为这个事情我忙乎了半年了,如果要手续费,到底要多少?到现在村里也不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恳请领导给个答复,是否可以办理生育证,都需要什么手续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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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声 2012-5-8 13:42:59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以上是2002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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