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禅觉悟
时间:2015/11/17 9: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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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公证
最近,在家住山东泰安的彭先生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发现被过户到了其姐姐名下。彭先生到房管局询问,房管局却告知,房屋是根据一份其父母留下的一份公证遗嘱过户的。
彭先生到泰安市公证处(现在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询问,公证处李鹏主任告知,经查在公证处未找到其父母所留下的遗嘱公证档案,而房管局提供(1998)泰证民字第822号公证号码下的,是一个承包鱼塘合同的公证书。
彭先生说,父母分别于2001年、2008年相继去世,留下房改房一套,房产证下发于2003年5月,1998年9月泰安市公证处对房产公证时,房子还属于公房,没有房产证。
事后,彭先生通过律师调取房管局办理过户的遗嘱书与公证书,发现该遗嘱公证是一个三无公证,且严重违反法律与事实。
1、遗嘱公证时房子属于公房,没有房产证。2、房产过户的公证在公证处没有任何登记及卷宗。3、遗嘱书与公证书上均把父亲名字写错,公证书上所附照片是事后贴上去的。4、公证书由公证员一人办理,出具公证书也没有任何收费凭证。5、遗嘱内容所说事先与儿女协商同意不存在,最违背事实的是,房改支付房款单据日期是2003年5月22日,而1998年9月28日签订遗嘱时房改最后需缴纳钱数还没有算出,在遗嘱中已经体现。
泰安市公证处至今一直在推诿,拒绝承认错误,彭先生四处奔走求助,无人问津,晚年将居无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