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出资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即此时房产价值20万元)。刘女士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2013年6月,刘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此时房产价值为50万元,刘女士以个人财产自己已经支付房款14万元。剩下6万元贷款在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截至目前已经清偿完毕。现在(2015年9月)房产价值为60万元,此时刘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时,该房产归刘女士。除了应向王先生补偿3万元(共同还贷6万元的一半)外,刘女士还应当把房产增值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王先生。
请问:1、刘女士房产在婚前的增值30万元(结婚时房产价值50万元—购买时房产价值20万元)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2、刘女士与王先生应当分割的房产增值部分数额是多少?是40万元(离婚时房产价值60万元—购买时房产价值20万元)还是10万元(离婚时房产价值60万元—结婚时房产价值50万元)
3、刘女士与王先生应如何分配应当分割的房产增值部分(各自应当分到多少比例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