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芦苇薇薇
时间:2015/10/16 12: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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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物权法》明确规定: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既然国家《物权法》明确规定共有道路属于业主所有,为何还要租赁。
问题2:可以占用人行道划车位吗?占用小区用地,私盖房屋出租是否合法?
问题3:物业的收取费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共同协商。
问题4:小区内换自来水管道,物业找的人,他告诉业主价格让业主交钱,从中赚取公共维修费用。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并公示收取费用的用途。物业即使收取费用也并未公布其用途,请问是否合法?
请有关部门切实解决问题,不要回答的太官方,没有的问题人们也不会反映,人们的合法权益为何总是得不到维护!请领导帮忙解决。